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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面工程施工规定
发布时间:2016-05-11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一般规定
(1)应遵照“按图施工、材料检验、工序检查、过程控制、质量验收”的原则。
(2)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。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。
(3)应通过图纸会审,并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结构及有关技术要求;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,并应进行现场技术安全交底。
(4)所采用的防水、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,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;材料进场后,应按规定抽样检查,提出试验报告。工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。
(5)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,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,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。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,应对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。
(6)屋面工程施工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可燃类防水、保温材料进场后,应远离火源;露天存放时,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;
2)防火隔离带施工应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;
3)不得在可燃类防水、保温材料上进行热熔或热粘法施工;
4)喷涂硬泡聚氨酯作业时,应避开高温环境;施工工艺、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;
5)施工作业区应配备消防灭火器材;
6)火源、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加强管理;
7)屋面上需要进行焊接、钻孔等施工作业时,周围环境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。
(7)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
1)严禁在雨天、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;
2)屋面周边和预留空洞部位,必须按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;
3)屋面坡度大于30%,应采取防滑措施;
4)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,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,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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